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进口医疗器械检验监管要求

作者:时间:2024-11-18

一、产品资质要求

 进口的医疗器械应当是依照《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》第二章的规定已注册或者已备案的医疗器械。医疗机构因临床急需进口少量第二类、第三类医疗器械的,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国务院授权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,可以进口。进口的医疗器械应当在指定医疗机构内用于特定医疗目的。禁止进口过期、失效、淘汰等已使用过的医疗器械。

 

二、产品安全要求

 属于机电产品的进口医疗器械,其电气及机械安全项目、安全警告标识必须符合GB9706《医用电气设备的分类》系列标准、GB2894-2008  《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》等标准的强制性要求。

 

三、产品说明书、标签要求

进口的医疗器械应当有中文说明书、中文标签。说明书中应载明医疗器械的原产地以及境外医疗器械注册人、备案人指定的我国境内企业法人的名称、地址、联系方式。

医疗器械说明书、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:

(1)通用名称、型号、规格;

(2)医疗器械注册人、备案人、受托生产企业的名称、地址以及联系方式;

(3)生产日期,使用期限或者失效日期;

(4)产品性能、主要结构、适用范围;

(5)禁忌、注意事项以及其他需要警示或者提示的内容;

(6)安装和使用说明或者图示;

(7)维护和保养方法,特殊运输、贮存的条件、方法;

(8)产品技术要求规定应当标明的其他内容。

第二类、第三类医疗器械还应当标明医疗器械注册证编号。由消费者个人自行使用的医疗器械还应当具有安全使用的特别说明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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