作者:时间:2025-01-22
为持续优化营商环境,着力减轻企业负担,根据《关于阶段性降低国产药品注册费、境内第二类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费收费标准的通知》(沪发改价调﹝2024﹞63号),上海市药品监督管理局继续执行《关于阶段性降低上海市药品、医疗器械产品注册收费标准的公告》(沪药监公告﹝2024﹞1号),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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为持续优化营商环境,着力减轻企业负担,市发展改革委、市财政局于近日发布通知,将国产药品注册费收费标准阶段性降低至现行标准的50%、境内第二类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费收费标准阶段性降低至现行标准的35%,实施期限自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。